考務要求
(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規定申報條件;參加全省統考的考生必須符合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申報要求或符合(浙勞社培[2006]122號)文件破格條件。
(二)考生到縣級以上鑒定中心或報名點報名。報名時填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鑒定申請表》,參加技師、高級技師全省統考的考生填寫《浙江省技師、高級技師統考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經市鑒定中心審查后按職業、級別填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鑒定報名人數匯總表》、《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鑒定補考人員單科合格成績匯總表》,并使用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生成“報名數據”,以書面報表(蓋章有效)和電子郵件報省鑒定中心。省屬單位直接報省鑒定中心。秘書(含涉外秘書)5-3級除上報報名數據外,還需根據《秘書智能化考試系統計算機配置要求》(附件6)上報《秘書智能化考點(考場)信息表》。
各市鑒定中心、省屬單位全國與全省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上半年為2013年4月8日,下半年為2013年10月6日,考生信息必須準確、完整,上報后將不作修改。
(三)為確保鑒定質量,今年統一鑒定考點繼續實行集中管理。原則上每個市設一個考點,應在實施統考前20天填寫《國家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鑒定考場安排匯總表》、《浙江省技師、高級技師統一考評操作技能考核、綜合評審計劃表》報省鑒定中心。
(四)考生單項合格成績保留一年,一年內可有一次補考機會。參加涉外秘書鑒定考試的人員,理論、技能成績均合格者,可在合格成績有效期內由考生向報名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報名機構匯總后報當地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經市鑒定中心審核、匯總,并于考試成績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交省鑒定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省鑒定中心審核后,頒發相應等級的普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
(五)各市根據《浙江省技師、高級技師統考職業綜合評審實施細則》(試行)開展技師綜合評審。全國統考職業根據考核方案組織綜合評審,在評審前20天將評審計劃報省鑒定中心;全省統考職業,各市理論、技能合格的高級技師名單、《浙江省技師、高級技師統考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浙江省技師、高級技師業績考評綜合評審表》及評審材料附件應于理論、技能成績公布之日起的10天內報省鑒定中心,省部屬單位將上述材料直接報省鑒定中心。試卷傳遞及其他考務事項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六)考試收費:全國、全省統考收費按浙價費[2002]230號、浙價費[1997]108號<(1997)財綜28號>文件核定的標準收取,各市按省統考技師30元/人、其余職業等級50元/人的標準交省鑒定中心,省統考高級技師按300元收取評審費,100元留市作為推薦費;省屬單位按省統考技師、高級技師160元/人,其余職業等級按學生80元/人、社會130元/人的標準交省鑒定中心。補考減半,綜合評審按實收取。
統考工作實行報名繳費制,各單位需按確定報名人數繳納職業技能鑒定費,(帳戶: 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202021729955020702;開戶行:工商銀行杭州市眾安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