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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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定義:指持有基金份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
6、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7、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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