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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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條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機構
(二)基金管理人資格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
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其他 條件
(三)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其他職責。
禁止職責:(新內容)
1、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進行證券交易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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