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是《會計法》對會計資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會計資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資料,是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專業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是記錄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重要載體,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經營者進行管理,投資者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會計資料所記錄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因此,《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目前我國規范會計資料的統一會計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發布的一系列會計準則、會計核算制度等。總之,這些規定的前提是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主要是指會計資料所反映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同本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內容及其結果相一致。會計資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構成會計資料的各項要素都必須齊全,使得會計核算能如實全面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便于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全面、準確地了解一個單位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要求執行,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會計法》在規定生成和提供會計資料方面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這是針對現實存在的偽造、變造會計資料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情況而作出的禁止性規定。所謂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這是無中生有的,是一種虛假的會計資料。所謂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所謂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的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因而,生成和提供虛假的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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