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和其他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的書面文件。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三部分組成。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包括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等,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從現實情況看,會計工作中存在的造假賬,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由此而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比較突出。如果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各個環節都能依法進行,會計信息質量就會大大提高。目前,我國法規制度中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等都作了明確規定的主要有《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
《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環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債權人、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全面的財務會計資料和信息,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國家管理和社會公眾服務。要達到這個目的,作為編制依據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完整的。因此,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必須對會計賬簿的記錄和有關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核,并完成下列工作:(1)進行全面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并按規定程序報批,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2)按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3)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4)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本期相關項目的情況等。
另外,《會計法》還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卻按不同的使用者分別提供編制依據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如:報給稅務部門的是一套經營業績差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為了少交稅;報給主管部門和銀行的是一套粉飾過的業績好的財務會計報告,目的是為了獲得表彰、獎勵或貸款等等。《會計法》針對上述為了達到非法謀取集體或個人利益的目的,編制多套財務會計報告的現象,作出了“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這一強制性規定。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1)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2)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2.財務會計報表的對外提供:
(1)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季度或月份、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4)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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