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計年度的基本規定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這是《會計法》對我國會計年度的規定。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劃分會計期間是會計上的重要假設之一。一般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以后才核算其財務成果,這樣既不利于單位自身經營管理,也不能滿足單位外部利益關系各方了解單位經營情況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區間稱為會計年度。一般來講,每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歷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份。我國的會計年度之所以采用公歷制,主要是與我國的計劃、財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國民經濟計劃管理和財政管理。
四、記賬本位幣的基本規定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這是《會計法》對我國記賬本位幣的規定。這一規定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這是各單位進行貨幣計量應遵循的原則。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在我國境內具有廣泛的流通性。因此,《會計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我國境內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以人民幣進行會計核算和反映。
(二)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這是對記賬本位幣所作的適應性規定。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企業不斷增多,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發展迅速,人民幣以外的其他幣種在一些單位的會計核算中明顯增多,有的占據了支付主導的地位,如果要求這些單位平時每一筆的外幣收支都要折算為人民幣記賬,不但會影響其經濟業務往來,同時也會加大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因此,為了方便這些單位的會計核算,《會計法》作了可以選用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規定。但是,這些單位在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必須遵守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原則,而且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三)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一定的外匯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反映,以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閱讀和使用,也便于稅務、銀行、工商等部門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計算應繳稅款、進行信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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