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三、納稅申報
(一)自行申報
也稱直接申報,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大廳)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納稅申報方式。
(二)郵寄申報
1.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的納稅申報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
2.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數據電文申報
1.方式: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2.應按照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簡易申報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再將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一并向稅務機關申報。
(五)其他方式
1.簡并征期: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將若干納稅期的應納稅額集中在一個納稅期限內繳納。
2.委托申報:委托注冊稅務師等由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他人代理申報納稅。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一)查賬征收
1.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征收方式較為規范,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稅款,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查定征收
1.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會計賬冊不健全、生產不穩定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從事產品生產的納稅人,如小型廠礦和作坊等。
3.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數量沒有達到查定數量,則由納稅人申報請求重新核定。
(三)查驗征收
1.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2.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
1.定期定額征收,是指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2這種方式適用于規模較小,賬證不健全或者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不能提供完整的納稅資料因而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個體工商業戶。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
(六)代收代繳
1.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即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法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
2.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代扣代繳與代收代繳的區別是:代扣代繳是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扣收稅款,而代收代繳是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收取稅款。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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