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第三節 稅收征管
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稅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稅款登記等。
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設立登記)
開業登記是指納稅人依法成立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為確認其納稅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稅務管理體系而到稅務機關進行的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發生爭議的,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30日”)
(1)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30日
(2)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
(3)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
(5)自期滿之日起30日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
(7)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自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稅務登記表內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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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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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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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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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范圍 |
主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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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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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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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工商機關 |
工商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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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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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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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照日期 |
年 月 日 |
開業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銀行種類 |
開戶銀行名稱 |
銀行賬號 |
幣種 |
是否繳稅賬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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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從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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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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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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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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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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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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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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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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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人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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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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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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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名稱 |
投資金額 |
投資幣種 |
與美元匯率比價 |
所占投資比例 |
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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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表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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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
攤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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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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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
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生產經營地址 |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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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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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納稅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稅務機關填寫
核準稅務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稅務登記證發放日期:年 月 日
納稅人狀態
稅務所屬機關(公章) 稅務登記經辦人(簽章)
(二)變更登記
1.先工商后稅務(30日)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
(4)其他有關資料。
2.無需工商登記或與工商登記無關(30日)
(三)停業、復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納稅人應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填寫《停、復業報告書》。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注銷登記
1.注銷登記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日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30日
2.區分: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并不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只是辦理變更手續。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
2.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4.在《外管證》有效期滿10日內,納稅人應回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1.登記范圍
2.登記申報所需資料
3.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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