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
主管機關:稅務機關,負責印刷、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一)發票的種類
1.劃分: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聯次:三聯(+抵扣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聯次是固定的四聯;其他的發票可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根據需要適當增減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3.分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
(2)普通發票——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領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也可領用普通發票。
①行業發票: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
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
②專用發票: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
(3)專業發票——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開具和使用范圍:
(1)發票限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2)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的,由國務院稅務總局確定。
(3)省級毗鄰市縣之間是否允許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具發票,由有關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禁止行為:
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等違法行為。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妥善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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