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第二節 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征稅對象:增值額
2.分類
根據計算增值稅時是否扣除固定資產價值,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1)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的固定資產價款。
(2)收入型增值稅——只允許扣除納稅期內應計入產品價值的固定資產折舊部分。
(3)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期內購置的用于生產產品的全部固定資產的價款在納稅期內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稅類型)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認定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審批權限: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具體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初步審核——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經審批后一份交基層征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4)審批權限: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審核期限:收到申請認定表之日起30內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稅務機關預計該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定為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商業企業除外),如其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6)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倌陸愪N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②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個人);
、鄯瞧髽I型單位;
、懿唤洺0l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三)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17%
2.低稅率:13%
3.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3%)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2.銷售額
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稅)。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3%)或(1+17%)
3.進項稅額
由銷售方收取和繳納,由購買方支付。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另外計算,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
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1.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不含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注意】1.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銷售額要為不含稅銷售額。
(六)增值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貨物發出的當天;
(4)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發出的當天;
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l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行器等貨物——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納稅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3)納稅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