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用證支付方式的基本特點和作用:
1、基本特點:
(1)開證銀行負首要即第一付款責任。信用證方式的信用性質屬銀行信用,是出口人獲得商業信用保證之外又增加了銀行信用保證。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付款承諾。作為銀灰保證文件的信用證,開證銀行負首要的付款責任。盡管開證行是應進口人的請求開立信用證,但他對受益人的償付責任是獨立的,出口人可持信用證直接向開證行憑單索償,而無須先找進口人,即使進口人失去償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也不受影響。
開證銀行履行付款責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為前提的,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決不能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有差異。此即信用證業務的“嚴格相符原則”。不僅要求“單證相符”,而且要求各單據中“單單相符”。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條件。信用證雖是以進出口雙方的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法律文件。買賣合同只對進出口雙方有約束力,而信用證對開證行與受益人以及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有約束力。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業務,即使信用證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無關并不受其約束。
在實務中,當收到的信用證所載條款與買賣合同不同時,也不能提交雖與合同相符但與信用證規定不一致的單據,否則遭拒付。
(3)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各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及/或其他履約行為。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承兌或議付責任,開證人有義務接受單據并對付款銀行進行償付。如果單據符合,但收到貨物時發現與單據不一致,也不符合約定要求,則只能由開證申請人向受益人或責任方交涉;反之,即使貨物相符,但提交的單據不全或與信用證不符,銀行和開證申請人也有權拒絕付款。
2、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作用。除了作為國際貿易結算手段以外,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還可以起到安全保證(由于銀行信用優于一般商業信用,故可緩解買賣雙方互不信任)和資金融通(即:銀行不僅提供信用和服務,而且通過打包貸款、敘做出口押匯向出口人融通資金或通過憑信托收據借單、敘做進口押匯向進口人融資)的作用。
(六)信用證當事人、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開證申請人通常是進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以雙方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為依據。開證是出口人履行其交貨的前提條件。
2、開證銀行與開證申請人之間:以開證申請書為依據。開證申請書屬于委托合同性質。開證申請人的主要義務有:承認在付款贖單時,進口單據及貨物的所有權屬于開證銀行;承諾到期一定付款贖單。開證銀行的義務主要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嚴格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據。
3、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原來并不存在什么關系,只是在開證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到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證之后,才確立了雙方的法律關系,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依據就是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提交單據,他就將獲得開證銀行的付款、承兌和議付。
銀行在收到單據后享有一段合理時間進行審核,以確定單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合理時間最長不超過收到單據次日起的7個銀行工作日。
4、通知行與開證行、受益人之間:通知銀行是根據其與開證行訂立的往來協議或稱代理協議履行義務的。為防止第三者欺詐,一般都相互交換簽字樣本與密押。通過通知銀行通知或傳遞信用證的最大好處是便于證實信用證的真實性。開證行和通知行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通知行是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其責任僅限于通知信用證和證明它的真實性。
通知銀行除應及時、準確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及其修改外,還應向受益人保證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如無法確定表面真實性而通知信用證,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其無法確定表面真實性。
5、受益人與保兌銀行之間:信用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后,保兌銀行與開證銀行都對受益人負有獨立的保證償付責任。保兌銀行和受益人的關系,不是以開證銀行的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獨立的“本人”身份對受益人負責。在已經付款或議付以后,不論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或破產倒閉、喪失償付能力,均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受益人在使用經過保兌的信用證時,既可向開證銀行也可向保兌銀行提示單據要求付款。
6、受益人與議付銀行之間:除非是限制議付信用證,一般公開議付信用證的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本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而是議付銀行自行承擔風險議購受益人簽發的跟單匯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開證銀行行使索償權。
議付銀行可以拒絕議付受益人提交的有關單據,即使它同意議付,在議付以后,如遇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或破產倒閉、喪失償付能力致使議付銀行不能收回墊付的貨款,議付銀行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七)信用證的種類:
1、按依據何種付款憑證,分為跟單信用證與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是指憑跟單匯票和規定的單據或僅憑單據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信用證。
“單據”即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業已裝運的貨運單據,包括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商檢證書、產地證書及裝箱單據。
光票信用證指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或簡單收據而無須附帶貨運單據付款的信用證。
在國際貿易貨款結算中,主要使用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使用不多。
2、按開證銀行的保證性質,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L/C)是指信用證在被使用以前,不必經過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開證銀行有權隨時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證。
但開證銀行對其指定或被授權的其他銀行在接到修改或撤消通知前,已經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的單據所進行的付款、承兌或議付,仍予承認并負責償付?沙蜂N信用證通常在證中表明“可撤消”字樣,對于受益人來說,不是一個確定的付款承諾,因而出口人一般不愿接受。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 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并經通知銀行通知或傳遞給受益人后,便構成了開證銀行的一項確定的承諾,并承擔起按信用證條款履行付款義務;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除非得到受益人和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銀行無權取消或修改信用證的條款。
因此,在國際貿易貨款結算中,使用最廣。凡信用證上未表明“可以撤消”。也未注明“不可撤消”的,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在不可撤消信用證中,按其是否有開證銀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參加負責、保證承兌,分為保兌信用證和未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是指開出的信用證除開證銀行以外還有另一家銀行參加負責、保證承兌的信用證。保兌銀行通常是通知銀行,也可能是其他某一家銀行。受益人取得了兩家銀行的付款保證。保兌行一經保兌,不論開證行發生什么變化,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保兌行都不能撤消保兌。
未保兌信用證是指未經開證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加具保兌的信用證。由開證銀行單獨承擔憑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的責任。
4、按兌付方式的不同,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指付款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此種一般不需匯票。只憑貨運單據付款。
延期付款信用證:指受益人交單時無須提交匯票,而在規定的日期屆臨時要求付款。此類因無匯票,故無承兌行為,也不具備貼現條件。故風險大一點。
承兌信用證:是一種要匯票的遠期信用證。要求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時,先在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待匯票到期日再行付款。此一般使用于遠期付款交易。
議付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邀請其他銀行買入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即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以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議付銀行扣去利息后將票款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一般注明“議付兌現”字樣。
議付與付款的主要區別之一: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如因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或其他原因不能向開證行收回款項時,還可向受益人追索;而付款銀行以及開證銀行、保兌銀行一經付款,即再無權向收款人追索。
5、SWIFT信用證!癝WIFT”是環球銀行電訊協會的簡稱。該組織于1973年在比利時成立,專門從事傳遞國際非公開性的財務電訊業務,包括開立信用證、辦理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業務和托收業務等。凡依據利用SWIFT系統設計的特殊格式,通過SWIFT系統傳遞的信用證的信息,即通過SWIFT開立或通知的信用證稱為SWIFT信用證。
采用SWIFT信用證必須遵守SWIFT使用手冊的規定,而且信用證必須按國際商會制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采用SWIFT信用證后,信用證具有標準化、固定化和統一格式的特性且傳遞速度快、成本低。
(八)信用證欺詐。美國法院首先確定了欺詐例外原則。所謂“欺詐例外”,是指在肯定獨立抽象性原則的前提下,允許銀行在存在欺詐的情況下,不予付款或承兌匯票,法院亦可頒發禁止支付令對銀行的付款或承兌予以禁止。欺詐例外即是對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一種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現受益人欺詐的情況下,該一般性原則不再適用。
欺詐例外之“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1、欺詐一般應是受益人的行為。包括受益人本人實施、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實施、受益人與其他人共謀實施的行為等。欺詐主要有偽造單據或在單據中作虛假陳述或記載。
2、欺詐應達到實質性的程度。不能以“只要虛假即構成欺詐”為依據,而應視在單據上的虛假陳述是否會剝奪申請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欺詐必須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已實際發生的行為,即欺詐已經成立并被證實,而不僅僅是懷疑或聲稱。
目前各國基本上是把對信用證的司法保全作為遏制和消除信用證欺詐的主要手段。但必須對司法保全規定適當的條件。這些條件是:
1、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實質性欺詐成立;
2、必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申請人必須證明,由于缺乏其他合適的法律救濟手段,如果不頒發禁付令,將給其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3、必須只能針對實施欺詐或對欺詐負有責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指向的對象只能是使欺詐者得到信用證款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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