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通則》中FCA賣方的交貨的規定:
賣方必須在指定的交貨地點,在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按照買方要求或商業慣例根據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所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交貨在以下時間完成:
(1)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它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2)如不是上述地點,而是其他任何地點時,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處置時;
(3)如在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貨可供選擇時,賣方可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4)如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貨物的風險自根據規定交貨時,或由于買方未按規定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和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時,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為限,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三)CFR成本加運費。CFR(cost and freight),指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在CFR下:
賣方的主要義務:
(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
(2)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時,辦理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船舶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4)在約定的時間,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給予買方交貨的充分通知,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
買方的主要義務是:
(1)支付貨款,受領賣方交付的貨物和單證;
(2)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交納相應的稅,費;
(3)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和除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對CFR術語應注意以下事項:
⑴CFR后面的港口是目的港,但僅指明運費是付至目的港,而不是在目的港交貨。事實上,CFR與FOB一樣都是在裝運港交貨的合同,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⑵在CFR項下,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買方負責辦理保險,所以,賣方必須及時就裝船事項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對造成買方不能辦理投保所致損失,賣方必須承擔。
(四)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縮寫。具體使用該術語時應在其后加注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CIF術語表明賣方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雖然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保險費,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賣方在CIF價格條件下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但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該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當事人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當使用CIP術語。
在CIF價格條件下賣方的責任有:
(1)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根據通常條件訂立合同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2)賣方必須按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并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根據由倫敦保險人協會擬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 ,并應采用合同貨幣。
(3)賣方必須支付與關的費用,直至貨物越過船舷為止;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的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在辦理海關手續時需支付的費用,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應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4)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在CIF價格條件下涉及買方的責任包括:
(1)如買方未按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2)買方必須支付自賣方交貨時一切費用;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買方未按照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在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3)當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CIF術語中的其他條款與FOB的要求基本一致。此外,CIF通常也稱為“到岸價格”或“到岸價”。
(五)《2000年通則》強調說明的幾個重要問題。
1、《2000年通則》對FAS和DEQ術語辦理清關手交納關稅的義務進行了實質性的改變。FAS術語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這與以前版本相反;DEQ以前版本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而新版本要求買方辦理進口清關,并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貨物的風險自根據規定交貨時,或由于買方未按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在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接管貨物,或買方未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時,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為限,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對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進行了實質性改變。在FCA術語下貨物可能裝上買方派往賣方所在地提取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需要從賣方派往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車輛卸下。因此,《2000年通則》規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當貨物裝上買方的裝貨車輛時即完成交貨,在其他情況下,當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3、《2000年通則》看上去變化很小的原因是因為該慣例已得到世界承認,為鞏固慣例在世界范圍得到的承認,自應避免不必要的變化。但新版本盡量清楚準確地反映國際貿易最新實務的要求,且無論實質還是形式上的變化都是在廣泛調查和考慮專家咨詢意見后作出的。
4、《2000年通則》用語的說明。新版本對托運人用語、通常、費用、船只等進行了專門解釋。
5、《2000年通則》引言中比較集中地說明了E、F、C、D四組術語的特點和特別應注意的事項,對于正確理解和運用相關術語具有重要意義。
6、充分考慮到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且預計在不遠的將來傳統提單將會被電子方式替代。
7、澄清“清關”一詞。明確規定: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的海關的義務時,這項義務不僅包括交納相關稅和其他費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有關的行政事務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納相關費用。為了方便,通常要求出口商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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