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
一、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的形成。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稱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們的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它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針對性強,它產生后不會一成不變,一旦國際貿易活動增加了新內容,科學技術有了新突破,也會產生新的國際貿易慣例,因而具有較好的適應性。
二、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的成文化。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規范所應具有的足夠的明確性和穩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慣例,在內容上會有這樣那樣的不一致之處,不利于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有些國際性民間組織或學術團體或一國國內的某些組織,將國際貿易慣例加以收集整理,進行編篡,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釋,增強了條理性、明確性,避免了內容上的矛盾、抵觸,從而增加了協調和統一。但它依然是慣例而不是成文法;經過編纂的慣例,依然是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一定要由合同當事人同意選用才對他們具有約束力。成文化了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
(一)《華沙-牛津規則》。它是1928年國際法協會華沙會議編篡了CIF方面的慣例,稱為《華沙規則》;后經修訂,改稱《華沙-牛津規則》。 當事人簽訂合同,如全部或部分涉及海上運輸的貨物買賣,只要明示采用該《規則》,就構成雙方當事人有意使其合同成為CIF合同的確定證據。當事人訂立合同,也只有明示地同意采用該《規則》,該《規則》才對他們有約束力。但現在實踐中一般采用的是國際商會(IC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CIF規則。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目前最具廣泛影響、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國際貿易慣例。
自1936年編訂,稱為“國際商業術語”,另一名稱叫“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之后,先后多次作了補充和修訂,現行的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考慮到最近出現的無關稅區的廣泛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它解釋了13種貿易術語,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有形的”貨物交貨有關的事項,而不涉及違約后果或由于各自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
(三)《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它包含CIF、FOB等六種貿易術語,但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內容很不一樣。僅在當事人同意并在合同中規定采用時,才對一項交易適用,否則沒有約束力。
三、幾種常用的貿易術語簡介。《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根據不同特點將13個術語分為四組,每組術語的第一個英文字母和交貨性質均相。
第一組是E組:僅EXW(工廠交貨價)一個貿易術語。(EXW賣方的責任最小,買方的責任最大)
第二組為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價)、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價)、FOB(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或離岸價格)三個貿易術語。
第三組為C組,含有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及運費價)、CPT(運費付至價)、CIP(運費、保險付至價)四個貿易術語。
第四組稱為D組,它們是DAF(邊境交貨價)、DES(目的港船上交貨價)、DEQ(目的港碼頭交貨價)、DDU(未完稅交貨價)、DDP(完稅后交貨價)五個貿易術語。(DDP賣方的責任最大,買方的責任最小)
其中最常見的是FOB(船上交貨)、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和FCA(貨交承運人)。
(一)FOB(船上交貨)。FOB是free on boad 的縮寫。具體使用該術語時,應在術語后加注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根據FOB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同時也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貨物越過船舷)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該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FOB術語下賣方必須:
⑴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⑵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⑶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
⑷除非買方未給予賣方有關船、裝船只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或買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比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賣方承擔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時,貨物滅失和損壞的一切風險。
⑸支付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支付貨物出口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⑹給予買方充分通知,說明貨物已按照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裝運港,按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
⑺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除非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果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各種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訊息代替。
⑻支付為按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貨物運輸所要求的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⑼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但前述的交貨憑證、運輸單據不在內。此外,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相對于賣方而言,FOB術語下買方必須:
⑴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⑵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⑶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⑷在賣方按照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裝運港,按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時受領貨物。
⑸自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由于未按照規定將所定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通知賣方,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受貨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它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⑹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由于船只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時間提停止裝貨,或未就租船事宜給賣方相應通知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但以該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它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支付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⑺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⑻接受相應的交貨憑證。
⑼支付任何裝運前的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⑽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境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綜上,FOB術語賣方的責任和風險止于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只上,風險的分水嶺是“船舷”,故稱“離岸價格”或“離岸價”。
(二)FCA貨交承運人。(FCA是free carrier 的縮寫。該術語可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而此處的承運人指任何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的人。
此外,若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與《1999年通則》相比,《2000年通則》刪除了前者A4條款提到的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原則上如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則賣方不負責裝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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