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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排序原則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2.禁止買賣人體器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3.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原則自愿、無償。
4.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2)有滿足人體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設備、設施。
(3)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4)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
5.活體器官捐獻人的年齡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7.買賣人體器官及相關活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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