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1.精神衛生是指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謹慎障礙患者康復的各項活動。精神障礙: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2.精神衛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管理機制
①方針:預防為主;
②原則: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
③管理機制: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3.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4.精神障礙的診斷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①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②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③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6.精神障礙的再次診斷
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情形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7.精神障礙的康復
精神障礙的康復,是指對精神障礙患者盡可能利用藥物、社會、職業、經濟和教育的方法使殘疾的風險減少到最低程度。《精神衛生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并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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