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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章重點內容提示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知識
一、經濟法律關系。(P7)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P13)
1.實質有效要件:
2.形式有效要件: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14)
四、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P14)
1.無效民事行為(7種)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種)
3.無效民事行為和被依法撤銷的民事行為,都是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代理。(P16)
六、訴訟時效。(P18)
七、熟悉仲裁的有關規定。(P20)
八、熟悉訴訟的有關規定。(P21)
1.經濟糾紛的訴訟一般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三個階段。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
2.對于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判決,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章 物權法
經濟法沖刺階段備考專題
一、各章重點內容提示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知識
一、經濟法律關系。(P7)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P13)
1.實質有效要件:
2.形式有效要件:行為人進行某項特定的法律行為時,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14)
四、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P14)
1.無效民事行為(7種)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種)
3.無效民事行為和被依法撤銷的民事行為,都是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代理。(P16)
六、訴訟時效。(P18)
七、熟悉仲裁的有關規定。(P20)
八、熟悉訴訟的有關規定。(P21)
1.經濟糾紛的訴訟一般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三個階段。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
2.對于裁定,當事人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判決,當事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章 物權法
一、物權基本概念(P23)
二、占有制度(P27)
三、物權變動。(P29)
四、物權的保護(P33)
五、所有權的特征(P35)
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P38)
對于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則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七、共有制度(P39)
八、相鄰關系(P41)
九、承包經營權(P42)
1.承包經營權通過訂立承包合同方式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十、建設用地使用權(P43)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出讓、劃撥等方式。凡是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都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
3.權利人取得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十一、地役權。(P43)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二、抵押權的設定。(P45)
《物權法》分別規定了7種可以用于抵押和6種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范圍。
十三、抵押登記。(P48)
十四、多個物權并存的清償。(P50)
1.多個抵押權并存:(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與其他物權并存
3.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十五、掌握動產質押(P51)
十六、權利質押(P52)
十七、留置權的成立條件(P54)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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