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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法(總則)
一、合同的成立。(P312)
在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二、合同的生效。(P313)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P314)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P316)
1.合同的履行原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可以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
五、抗辯權。(P317)
1.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的保全。(P318)
七、擔保合同的效力(P321)
八、保證人(P323)
1.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九、保證方式(P323)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2.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十、保證責任(P324)
1.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保證期間(P324)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
2.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十二、保證的訴訟時效(P325)
1.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
2.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2年。
十三、定金的有關規定。(P327)
十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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