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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個人獨資企業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國公民。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企業債務。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2)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4)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
(5)個人獨資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特別提示】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記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特別提示】個人獨資企業不能用勞務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了解)
1.提出申請。投資人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2.工商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3.分支機構登記。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例題·多選題】(2009年多選題)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為中國公民
B.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C.有企業章程
D.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公司才需要章程。合伙企業需要合伙協議,個人獨資企業成立不需要企業章程。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事務管理(記憶)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國家公務員、黨政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制只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有效,對第三人并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儲蓄賬戶;(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絕對禁止 | 相對禁止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儲蓄賬戶 |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 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 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
【特別提示】本知識點是考試重點,注意哪些是絕對禁止的,哪些是相對禁止的。對投資者絕對無益的行為是絕對禁止的,可能有益也可能有害的行為是相對禁止的,由投資者決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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