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八節 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與一般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與特征(了解)
(二)和解程序(記憶)
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這是與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還可由債權人等其他主體提出有所不同的。債務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特別提示】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此事項無表決權。(【特別提示】人數過半、債權過三分之二)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的有( )。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仍可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選項C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選項D正確。
二、和解協議的效力(運用)
(一)和解協議對債務人與和解債權人的效力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物權擔保債權的人。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在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會議提交和解協議草案表決之前未補報債權的,不得再補充申報債權。
(二)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也就是說,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債務減免清償或延期償還的讓步,效力不及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他們仍應按原來債的約定或法定責任承擔保證或連帶責任。在破產和解中,不適用主債務減少從債務隨之減少的原則。
(三)和解協議的終止
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這是與一般合同無效時應雙方完全返還財產不同的。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上的和解協議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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