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答案』
(1)債權人丁的主張不成立。一般保證人破產,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因為保證人破產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繼續維持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必須待債務到期后先向債務人求償,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證人求償;但此時保證人的破產財產可能已經分配完畢,相當于免除了其保證責任。所以此時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向一般保證人申報債權。
(2)在一般保證人破產分配過程中,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應當先行提存。
(3)乙應以債權全額向甲公司主張權利。因為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保證責任,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雖然此時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但是在承擔責任時,還是補充保證責任,僅對債務人實際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所以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時,是以全部債權額求償,再以“未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的部分”計算應從保證人處獲得的清償。
(4)乙從丙公司破產案件中獲得的清償額已經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獲償后,再按照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題目中,債務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那么從一般保證人處已經提存的清償額,就全部用來清償保證人的其他債權人。
【例題·案例分析題】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l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l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011年)
【答案與解析】(1)管理人無權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發生于破產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無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無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因為戊公司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
(4)丁公司無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定,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如購買價款)或存在補償金等,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在本題中,戊公司購買機床的價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權行使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總結:本章是本科目的重要章節,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也比較大,大約在10分左右,同時,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也比較多,考查的要求有簡單記憶和理解運用兩個層次,本章有可能出案例分析題,本章屬于投資大、收益大的章節,應當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記憶時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并充分運用一些記憶的小竅門,概況總結為簡短易記的關鍵詞。本章未來出題重點是管理人制度、債務人財產、重整程序、破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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