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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1.實際控制
取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是指: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一致行動人
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提示】所謂“相反的證據”,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所能證實的事實與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同或相反的證據。一致行動人之間有特殊關系,對于一致行動的認定,主要是采取推定方式。當然,當事人能夠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表明他們事實上沒有相互合作、協同行動,就屬于“有相反證據”的情形了。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舉例】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如果張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超過了30%),李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另外,A是張某的法定直系親屬,B是李某的法定直系親屬,這種情況下,如果A和B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那么A和甲,B和甲構成一致行動人。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提示】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3.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例題11·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收購A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
A.曾經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剛清償完畢不足12個月的B公司
B.曾任C公司董事長的甲自然人,C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被宣告破產不滿3年
C.在過去的1年內因發布虛假信息而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D上市公司
D.已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2%的E投資公司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本題選項C的表述因D上市公司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而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①報告義務;②禁售義務;③鎖定義務。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作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5.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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