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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報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1)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2)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①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戒決議時;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③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提示】“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
(3)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1)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2)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為信息披露出具專項文件時,發現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補充、糾正。信息披露義務人不予補充、糾正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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