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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能行使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提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同樣也享有表決權,僅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兩項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職工勞動債權人一般不享有表決權,但如存在職工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優先受償,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影響其清償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下,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
(3)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鏈接1】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產生。
【鏈接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
1.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 日通知已知的債權入。
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債權人會議的表決。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提示1】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提示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表決的補救。
、賯鶛嗳苏J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趥鶛嗳藭h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以及“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等事項時,經債權
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蹅鶛嗳藭h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鏈接】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四)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的比較(見下表)
表8.11債權人會議與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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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 |
債權人委員會 |
職權 |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①核查債權;②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③監督管理人;④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⑤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提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后,這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⑥通過重整計劃;⑦通過和解協議;⑧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⑨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⑩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鏈接】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①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②監督破產財產分配;③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④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②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③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④借款;⑤設定財產擔保;⑥債權 和有價證券的轉讓;⑦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⑧放棄權利;⑨擔保物的取回;⑩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
【例題10·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有( )。
A.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
B.核查債權
C.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方案
D.指定破產管理人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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