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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1.破產財產的變價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2.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清算的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例題13·單選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第一順序清償的是( )。
A.破產人所欠的稅款
B.破產人所欠的職工工資
C.破產人所欠的失業保險費用
D.破產人所欠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破產人所欠的職工工資應依照第一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的失業保險費用并不屬于《企業破產法》列舉的第一順序清償,而是與破產人所欠的稅款一并列入第二順序;破產人所欠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別除權,不受破產清算程序的限制。
(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提示】注意《商業銀行法》中關于破產財產分配的特殊規定,即“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3)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3.特定債權的清償(★★)
(1)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債權人。
(2)管理人實施分配,應當通知所有債權人。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破產財產分配時,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舉例】A企業因與B企業發生合同糾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案件尚未審結,A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對于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向B企業的分配額提存,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該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四)破產程序的終結
1.破產終結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
(1)因和解、重整程序順利完成而終結破產程序;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4)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2.遺留問題的處理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未能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予以清償,破產企業未償清余債的責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上述規定的兩種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提示】應當追回的財產包括4類: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于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等5類行為;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入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③債務人所進行的無效行為,即“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或“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行為;④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
本章小結
如果說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這些企業主體法律制度解決的是各類企業如何的“生”,那么本章解決的就是這些企業如何的“亡”,但最重要的是在這種消亡過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考生在學習本章時,應了解《企業破產法》是集實體法與程序法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圍繞破產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債權申報、重整、和解等程序性規定,正確界定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以及掌握破產財產分配的思路來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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