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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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請
1.重整申請一般規定(★★)
(1)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的重整申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重整的特別規定
(1)聽證的要求。債權人對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請,上市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債權人、上市公司、出資人分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的,應當于聽證會召開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并送達相關申請材料。公司債權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就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經發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聽證。
(2)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申請前,應當將相關材料逐級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審查。
(3)管理人職責。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職責和義務,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除外。
(二)重整期間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以債務人財產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①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
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
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3)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程序前因違規占用、擔保等行為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的,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根據其過錯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的股權作相應調整。
2.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與批準
(1)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債務人所欠稅款;普通債權。
【提矛】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2)重整計劃草案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3)關于出資人組的特別規定。
①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
②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表決,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③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供網絡表決的方式,為出資人行使表決權提供便利。
(4)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后的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5)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6)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有關材料函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商案件進行研究。
(7)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法律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提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入破產。
【例題11·多選題】債務人甲公司有20位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普通債權總額為6000萬元。某日,在該組進行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時,有18位債權人出席了會議并參與該項表決。下列各項中,表示該組通過該項決議的情形有( )。
A.代表3888萬元債權的10位債權人同意
B.代表4000萬元債權的9位債權人同意
C.代表4888萬元債權的10位債權人同意
D.代表5000萬元債權的15位債權人同意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決議的表決。根據規定,重整計劃草案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同意通過。本題中,選項A的說法代表的債權額沒有達到該組債權總額的2/3,選項B的說法的債權人沒有過半數,因此都不符合規定。
(四)重整計劃的效力、執行與終止(★★)
1.重整計劃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包括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3)債權人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重整計劃的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3.重整計劃的終止
(1)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3)重整計劃終止后清償的效力。
①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②在重整計劃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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