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八、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程序
(1)和解的提出。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提示】與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不同,和解申請只能出債務人一方提出,而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還可以由債權人等提出。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提示】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不享有此項表決權。
【例題12·單選題】債權人會議的下列各項表決中,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的是( )。
A.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B.破產財產估價方案
C.和解協議
D.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岑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4)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漬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提示】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不是和解債權人,故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該等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兩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
(2)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表8.12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較
|
重整 |
和解協議 |
提起期間 |
①直接申請;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
①直接申請;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
提起人 |
①債權人;②債務人;③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
只有債務人可以提起 |
表決通過 |
經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表決生效 |
須經人民法院批準 |
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
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是否享有表決權 |
享有 |
不享有 |
對未放棄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的效力 |
有效 |
無效(和解債權人中不包括該等債權人)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否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表8.13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決議和通過的區別
類別 |
表決方式 |
債權人會議 |
人民法院 |
最終結果 |
重整 |
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 |
表決組均通過 |
批準 |
√ |
未批準 |
× | |||
部分表決組通過 |
批準 |
√ | ||
未批準 |
× | |||
全部表決組均未通過 |
× | |||
和解 |
債權人會議特別決議方式(過半數、2/3以上) |
通過 |
認可 |
√ |
未認可 |
× | |||
未通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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