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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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一)主體適用范圍——所有的企業法人
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
定的程序。目前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主體主要是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提示1】資不抵債的民辦學校的清算,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提示2】在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
【提示3】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二)地域適用范圍
我國《企業破產法》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義原則。依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表8.1破產清算制度與民事執行制度
破產清算 |
民事執行 |
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不能對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 |
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因拒不履行義務而需要強制執行 |
破產清算是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屬于債權的集體清償程序 |
民事執行是為申請執行的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進行的,屬于債權的個別清償程序 |
破產宣告后,破產人為企業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將終結其民事主體資格 |
民事執行的范圍僅限于與所執行債務相關的財產,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問題 |
執行的對象僅為財產 |
對象范圍廣泛,既包括對財產的執行,也包括對行為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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