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提示】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上述規定的期限。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提示1】債務人以其具有清償能力或資產超過負債為由提出異議,但又不能立即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其異議不能成立。
【提示2】債務人對債權人申請人是否享有債權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相關債權進行審查。但法院不能因債務人對債權提出毫無道理和證據的異議,就不加區別的要求債權人都通過訴訟解決,這將使債務人可以任意阻礙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甚至趁機轉移財產逃債。
【提示3】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應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不能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提示1】債務人拒不提交有關材料,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債務人不能提交或拒不提交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受理和審理。
【提示2】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3】對債權人中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是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不能以債權人無法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等為由,不受理債權人的申請。
(4)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將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申請人如有書面證據、錄音錄像等視聽材料,可以證明人民法院拒不接受其破產申請和有關材料,或者未向其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就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5)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債務人可以通過和解、重整等方式結束破產程序。申請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提示】在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除不服人民法院作出“不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均不得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其效力為:
(1)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所受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2)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①此項規定僅是要限制管理人的合同選擇履行權,即超過通知或答復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喪失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選擇權,但如果是此后雙方均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繼續履行。
②管理人對合同的選擇履行權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③對于破產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管理人無權選擇解除合同。保險公司破產時,對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管理人無權予以解除,以保護投保人等當事人的權益。
④除嚴重影響無法分別處分的破產財產變價等特殊情況,對于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管理人未得到對方同意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舉例】A企業和B企業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B企業向A企業發貨后,A企業拒絕支付貨款,于是B企業向甲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A企業向B企業支付150萬元的貨款和違約金并依法查封了A企業的辦公樓,后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這種情況下,查封A企業辦公樓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①(2014年新增)破產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特定訴訟的,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但尚未執行完畢的,破產申請受理后,相關執行行為應當中止,債權人應當依法向管理人申報相關債權。
②(2014年新增)對債務人財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單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關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應當依法及時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③(2014年新增)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執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5)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例題2·單選題】2012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用公司訴Y市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2012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乙公司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尚未審結。下列關于該合同糾紛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終止審理
B.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C.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D.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應當中止審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財產后由x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的效力。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3·單選題】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以下相應的機關和當事人實施的行為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法院批準甲公司為維持經營向乙銀行借款10萬元
B.開戶銀行直接從甲公司賬上扣劃5萬元抵還所欠本銀行的貸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萬元債務抵銷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8萬元債務,已知債權債務均在破產受理之前非受讓方式取得
D.管理人決定由甲公司繼續履行與丙公司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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