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三、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總管破產事務的專門機構或人員。
(一) 管理人的資格(★)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可以指定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圍:
①破產申請受理前,根據有關規定已經成立的清算組,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案件;
②納入國家計劃的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案件;
③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破產時成立清算組的,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規定的金融機構破產;
④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個人擔任管理人
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個人,也可以擔任管理人。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4)管理人因利害關系應當回避的情形: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⑤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于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屬于有利害關系: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③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見下表:
表8.3管理人指定方式
指定方式 |
相關規定 |
隨機方式 |
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 |
競爭方式 |
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請編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競爭,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 |
接受推薦方式 |
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 |
【提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例題4·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是( )。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根據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A的說法未超過3年,因此不得擔任;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屬于個人管理人中的利害關系人,應予以回避,選項B的說法屬于這種情況,應予以回避;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應該予以回避,選項C的說法中丙
負債數額巨大,但不涉及債務人,因此可以擔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此選項D的注冊會計師丁應予以回避。
(2)更換管理人的情形,見下表:
表8.4更換管理人的情形
管理人類型 |
更換管理人的情形 | |
共同情形 |
特有情形 | |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含清算組成員) |
①執業許可證(機構)、營業執照(機構)或職業資格(個人)被吊銷、注銷或者取消;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④社會中 |
出現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
個人管理人(含清算組成員和社會中介的派出人員) |
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為本案管理人 |
①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②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③執業責任保險失效 |
(三)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報酬的分段確定。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①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②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③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④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⑤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⑥超過1億元至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⑦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舉例】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并被法院受理。經核查,該公司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為1 20萬元。本案中,管理人的報酬最高額計算過程為:100×12%+(120—100)×10%=14(萬元)。
【提示】清算組中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參與工作的,不收取報酬。其他機構或人員的報酬根據其履行職責的情況確定。
(2)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人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適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以上“(1)”中所規定的方法確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范圍的10%。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為破產費用。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4)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3日內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說明。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債權人會議異議書之日起10日內,就是否調整管理人報酬問題書面通知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
(四)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①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③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④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⑥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⑦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⑨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提示】管理入履行上述第⑤項職責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2)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