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二、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易于判斷的案件。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不易判斷的案件。
【提示】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共計1000萬元合法債務,甲企業的資產總額為800萬元,此時即可判斷其具備破產原因,甲企業不能以1000萬元的債務中有擔保的債務,且所涉及的擔保人具備清償能力而認為自己不具備破產原因。
(3)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提示】這主要適用于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況。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將破產法理論上的“不能清償”解釋為“停止支付”,因為僅僅依據這三項條件只能說明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尚不能夠充分說明債務人是因為已經完全喪失清償能力而不能清償債務。
(4)資不抵債的認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提示】這一規定在其他國家一般適用于特定性質債務人自愿申請破產的情況。當利害關系人對債務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存在異議時,可以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與證明力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判斷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總額的依據。
(5)資產大于負債下認定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在上述第③點中,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清,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例題1·單選題】我國《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原因指的是( )。
A.不能清償未到期債務
B.資不抵債
C.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D.經營管理不善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我國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原因。根據規定,破產原因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破產申請提出
1.申請的當事人
(1)破產申請是啟動破產程序的第一環節,即準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該申請人分別為: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對債務入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2)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表8.2破產申請的提出
破產申請人 |
條件 |
申請適用的程序 |
管轄法院 |
債務人 |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
債權人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 |
對債務人負有 清算責任的人 |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
破產清算的申請 |
【提示1】債務人可以選擇“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3個程序;債權人可以選擇“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2個程序;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只能選擇“破產清算申請”1個程序。
【提示2】企業法人已解散而未清算完畢時的變通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入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我國《企業破產法》對擔保債權人行使破產申請權沒有限制規定。
(4)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5)破產企業的職工可以作為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但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通過。
2.當事人提出破產申請時的舉證責任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②申請目的;③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除提交上述(1)所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
(3)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
(4)破產申請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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