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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提示】(2014年新增)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入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2)(2014年新增)非債務人財產取回權行使的限制。如果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的,管理人有權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
(3)(2014年新增)取回權行使時間。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4)(2014年新增)一般取回權的行使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制度。
表8.7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的處理規則
比較項目 |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 | |
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
符合《物權法》規定善意取得的情況,對原權利人的權利處理 |
不適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支付了對價,對于對價的處理 |
權利行使人 |
原物的所有權人 |
受讓財產的第三人 |
時間點和權利性質 |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受理前”:普通債權清償· | |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受理后”:共益債務清償 |
【例題7·單選題】甲公司租賃乙公司的注塑設備1臺,在租賃期間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該臺設備,應由乙公司( )。
A.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B.向甲公司申請取回
C.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回
D.向管理人申請取回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一般取回權的行使。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2.(2014年調整)代償取回權
【提示】如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此時存在第三人的相應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財產的權利人依法取回原標的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代償物的,即代償取回權。
(1)權利人是否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取決于兩個標準,如下:
①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
②代償物雖已交付,但與債務人財產可以區分。
權利人只要滿足以上①、②兩個條件的任何一個,均可以依法行使代償取回權。
(2)權利人均不滿足上述①、②兩個條件的,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①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②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舉例】甲企業將自己的辦公設備出租給乙企業,在租賃期間人民法院受理了乙企業的破產案件,正常情況下,甲企業可以通過管理人行使取回權,取回該設備。如果該設備毀損或滅失,在毀損、滅失后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的,該保險賠償即構成了代償物,假設該設備的保險金、賠償金尚未交付給乙企業,此時應該將保險賠款全額支付給甲企業;如果該設備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支付給乙企業,那么甲企業只能依照財產毀損是否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或受理后來適用申報普通債權或作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3.出賣人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1)(2014年新增)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2)(2014年新增)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提示】只要買受人之破產案件受理時貨物尚在運途之中,出賣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權,即發生取回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賣人必須在買受人(即管理人)收到貨物前實際控制并取回貨物。其后,管理人即使收到貨物,也僅·處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題8·單選題】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查明乙公司已將合同約定的貨物發運給買受人甲公司,但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于該運輸途中的貨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該標的物可以直接由管理人進行處置,拍賣的價款歸還給乙公司
B.乙公司不得取回該標的物
C.可以由管理人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D.可以直接作為甲公司的財產,乙公司按照規定申報債權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出賣人的取回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4.(2014年新增)買賣雙方簽訂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情形
(1)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2)出賣人或買受人的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如下表:
表8.8出賣人或買受人的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比較項目 |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 ||
出賣人破產 |
買受人破產 | ||
按合同約定 |
買受人應當按照原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
原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 | |
有違約情形 (出賣人的取回權) |
一般情形 |
①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 ②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的。 結論: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該標的物 | |
例外 |
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 結論:出賣人主張取回權無法得到支持 |
比較項目 |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 | |
出賣人破產 |
買受人破產 | |
出賣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
出賣人若無法取回標的物,則可向買受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
出賣人若無法取回標的物,則可向買受人主張損害賠償淆求權。 注意:該部分賠償將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
(3)出賣人或買受人的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表
表8.9出賣人或買受人的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比較項目 |
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 | |
出賣人破產 |
買受人破產 | |
取回權 |
買受人應當將買賣標的物返還給出賣人 |
出賣人有權取回買賣標的物 |
買受人不得以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由為拒不返還 |
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價款 | |
損失的處理 |
因返還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的性質可以以買受人有無過錯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買受人無過錯,那將按照“共益債務”由出賣人清償; ②如果買受人有過錯,那將按照“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
①取回標的物價值明照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以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扣除后將剩余部分返還。 ②取回標的物的價值明顯減損形成的債權超過了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價款的“超出部分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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