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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外貿易救濟(★★)
1.反傾銷措施
(1)基本概念。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
“傾銷幅度”是指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
“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2)反傾銷調查。
①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傾銷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傾銷調查。
②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3)反傾銷措施。
①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提示】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②價格承諾。
③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反補貼措施
(1)基本概念。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依照《反補貼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2)反補貼調查與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不得延長。
【提示】反傾銷調查與反補貼調查的條件和程序、反傾銷措施與反補貼措施的具體內容和實施程序基本相同.注意對比它們的異同。
3.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有所不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傾銷和補貼這樣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而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特殊情形。
(2)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200天。保障措施實施期限一般不應超過4年。如果需要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受損害產業,或有證據證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實施的全部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不得超過10年。
【例題11·多選題】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包括( )。
A.反傾銷措施
B.反補貼措施
C.反壟斷措施
D.保障措施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對外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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