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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
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間的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
①擬合并公司的原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有兩個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作為審批和登記機關。
②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③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務部審批。
(3)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4)合并后公司的性質。
①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
②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
③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5)合并和分立后注冊資本額的確定。
①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
【鏈接】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
②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舉例】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乙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凈資產擬定為1元,此時甲公司凈資產為1000萬元,那么此凈資產就可以折合為1000萬元的股份,乙公司的股份總額為2000萬股,因此合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股。
③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6)合并和分立后公司成立日期的確定。
①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②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③因公司分立而設立新公司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7)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時,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2014年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1)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請。
(2)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特殊情況下,審批期限延長到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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