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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及法律適用(★★★)
1.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出資
(1)訂立的合同需批準的審理。
①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應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上述合同因未經批準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
③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提示】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例題6·多選題】中國甲企業為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外國乙企業協商訂立合同,該合同已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但甲乙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已知該補充協議對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B.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C.補充協議未生效
D.補充協議生效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中糾紛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應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后才生效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準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2)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審理。
①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以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標的物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標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使用,且負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了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方當事人履行了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
②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以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主張該方當事人不享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舉證證明該方當事人因遲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并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鏈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
(1)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有兩種選擇:
①催告。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提起訴訟。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一: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請求二: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于上述第二種選擇:①如果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拒不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包括股權的差價損失、股權收益及其他合理損失;②如果轉讓方、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受讓方根據上述規定報批,未獲審批機關批準,受讓方另行起訴,請求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方請求轉讓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轉讓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大小認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具體賠償數額。
【例題7·多選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甲企業欲轉讓股權給乙企業,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但合同成立后,甲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并未履行報批義務,于是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甲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1個月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2)如果甲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1個月內不履行報批義務,則自行報批。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請求(1)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B.請求(2)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C.如果甲企業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履行報批義務,但未獲得批準,則乙企業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轉讓價款
D.如果甲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拒不履行報批義務,則乙企業可以另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審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為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于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選項B錯誤。
(3)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將股權全部或部分對外轉讓,應當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其他股東以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已經同意;②轉讓方已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30日未予答復;③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以該股權轉讓侵害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未主張優先購買權的除外;轉讓方、受讓方以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者
(1)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鏈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例題8·單選題】某上市公司甲與乙有限責任公司訂立合同,約定以甲作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實際投資人,乙為名義股東,該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但該合同未經批準,則該合同的效力是( )。
A.有效
B.無效
C.未生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投資人成為股東。
實際投資者請求確認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股東身份或者請求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除外:①實際投資者已經實際投資;②名義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認可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③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就將實際投資者變更為股東,征得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同意。
【鏈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實際投資人獲取收益。
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實際投資者根據其與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的約定,直接向外商投資企業請求分配利潤或者行使其他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股東履行義務。
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履行與實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致使實際投資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實際投資者請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關于惡意變更外商投資企業股東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載股東,導致外商投資企業他方股東喪失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他方股東請求確認股東身份或原有股權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該股權的除外;他方股東請求侵權股東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鏈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提示】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歸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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