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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基礎講義匯總
第三節 稀釋每股收益
一、計算原則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對于虧損企業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增加每股虧損金額的潛在普通股。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二)分子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
(三)分母的調整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只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采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
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
主要做法:
(1)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
(2)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普通股;
(3)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計入稀釋每股收益;
(4)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采用假設轉換法判斷其稀釋性,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要領:計算增量每股收益。
首先,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從而一方面增加了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另一方面節約了公司債券的利息費用,增加了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然后,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分子的調整項目為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例題1·計算分析題】教材P569【例26-2】某上市公司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8 2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20 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60 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人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公司在對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
『正確答案』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 =1 200(萬元)
負債成份公允價值=1 200÷(1+3%)+1 200÷(1+3%)2+ 61 200÷(1+3%)3=58 302.83(萬元)
【考試時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公式:1 200×(P/A,3%,3)+60 000×(P/F,3%,3)】
權益成份公允價值=60 000-58 302.83=1 697.17(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58 302.83(攤余成本)×3%(實際利率)×(1-25%)=1 311.81(萬元)
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 000/10=6 000(萬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
稀釋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OO+ 6 000)=1.52(元/股)
【例題2·單項選擇題】甲上市公司2009年6月1日按面值發行年利率4%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10 000萬元,每100元面值的債券可轉換為1元面值的普通股80股。2010年甲上市公司的凈利潤為45 000萬元,2010年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50 000萬股,所得稅稅率25%。假定不考慮可轉換債券的分拆,則甲上市公司2010年稀釋每股收益為( )。
A.0.9元/股
B.0.67元/股
C.0.78元/股
D.0.91元/股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基本每股收益=45 000/50 000=0.9(元)
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凈利潤的增加=10 000×4%×(1-25%)=300(萬元)
普通股股數的增加=10 000/100×80=8 000(萬股)
稀釋的每股收益=(45 000+300)/(50 000+8 000)=0.78(元/股)。
注意:本題中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在2009年6月1日發行的,在計算2010年稀釋每股收益時假定期初就轉股,所以不必考慮時間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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