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構成其入賬成本,并以公允價值口徑進行后續計量。
(2)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3)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4)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等)。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一般會計分錄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如果是股權投資則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買價-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債券投資則此分錄調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面值)
―應計利息
―利息調整(溢價時)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折價時)
(2)可供出售債券的利息計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核算,只需替換總賬科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價值:
①如果是股權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于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期末公允價值低于此時的賬面價值時:
反之即可。
②如果是債券投資
期末公允價值高于攤余成本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如果是低于則反之。
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公允價值的調整不影響每期利息收益的計算,即每期利息收益始終用期初攤余成本乘以當初的內含報酬率來測算。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一般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當初公允價值凈貶值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類投資,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的(不含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不通過損益類科目轉回。
(5)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見持有至到期投資講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
①如果是債券投資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利息調整
-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②如果是股權投資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借方也可能列貸方)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調整額可能列貸方也可能列借方)
投資收益(倒擠額,可能借方也可能貸方。)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