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資產減值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在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采用的折現率應為原實際利率或原合同規定的利率。
(3)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4)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5)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6)外幣金融資產在計量減值時,應先按外幣確定折現值,再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成記賬本位幣額,最后與其賬面記賬本位幣比較認定減值損失。
(7)減值損失計量中計算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所采用的折現率應作為后續利息收入的利率標準。
【要點提示】此會計處理原則需考生全面掌握,其所涉題型為多選題,以相關論斷的正誤判別作為主要測試角度。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量原則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即原計入到“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3)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4)減值損失計量中計算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所采用的折現率應作為后續利息收入的利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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