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
第 2 頁: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
第 3 頁: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
第 4 頁:四、暫時性差異 |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用公式表示為: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可分為:
一般負債: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
預收賬款:
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不納稅的金額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務等原因確認的預計負債
按照或有事項準則規定,企業對于預計提供售后服務將發生的支出在滿足有關確認條件時,銷售當期即應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相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稅前扣除。因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之間的差額,即為零。
【例8】甲企業20×7年因銷售產品承諾提供3年的保修服務,在當年度利潤表中確認了500萬元的銷售費用,同時確認為預計負債,當年度未發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產品售后服務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
【分析】
賬面價值:500萬元
計稅基礎:0。
該項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500萬元-500萬元=0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500-500+0=0】
【例8-2】如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產品售后服務相關的費用允許在計提當期稅前扣除。
【分析】
賬面價值:500萬元
計稅基礎:500萬元
該項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500萬元-0=500萬元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500-0+0=0】
(二)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合理的職工薪酬基本允許稅前扣除,但稅法中如果規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支出的金額超過規定標準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因超過部分在發生當期不允許稅前扣除,在以后期間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即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計稅不產生影響,所產生應付職工薪酬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例9】甲企業20×7年12月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總額為4 000萬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當期計入成本費用的4 000萬元工資支出中,當期可予稅前扣除的合理部分為3 000萬元,超額部分1 000萬元永遠不得抵扣。
【分析】
賬面價值:4 000萬元
計稅基礎:該項應付職工薪酬負債于20×7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4 0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0=4 000萬元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4 000-0+0 =4000】
【例9-2】假定按照適用稅法規定,當期計入成本費用的4 000萬元工資支出中,在實際發放時可予稅前扣除的合理部分為3 000萬元。
【分析】
賬面價值:4 000萬元
計稅基礎:該項應付職工薪酬負債于20×7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4 0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3 000=1 000萬元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4 000-3 000+0 =1 000萬元】
【例10】甲企業20×7年12月計提了20×7年度的年終獎1 000萬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按照適用稅法規定,年終獎應于實際支付的期間全額進行稅前抵扣。
【分析】
賬面價值:1 000萬元
計稅基礎:0
計稅基礎:該項應付職工薪酬負債于20×7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1 0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1 000=0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1 000-1 000+0 =0】
(四)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如企業應交的罰款和滯納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稅法規定,罰款和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即該部分費用無論是在發生當期還是在以后期間均不允許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零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其他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負債,其計稅基礎的確定應當遵從適用稅法的相關規定。
【例11】A公司20×7年12月因違反當地有關環保法規的規定,接到環保部門的處罰通知,要求其支付罰款5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支付的罰款和滯納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稅前扣除。至20×7年12月31日,該項罰款尚未支付。
【分析】
賬面價值:應支付罰款產生的負債賬面價值為500萬元。
計稅基礎:該項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5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0=500萬元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500-0+0=500】
【例12】A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因向外國供應商購買材料形成外幣應付賬款,金額為1000萬元美金,根據當日的即期匯率1美金=7人民幣,折算為7 000萬元人民幣。2007年12月31日,美金相對人民幣貶值,當日的即期匯率為1美金=6.5人民幣,A公司因此確認了500萬元人民幣的匯兌損益。根據當地稅法規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不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現時納入實現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分析】:
賬面價值:6500萬元
計稅基礎:7000萬元
【一般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抵扣的金額+未來應納稅的金額=6 500-0+500 =7 000】
(五)預收賬款
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零,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例13】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戶收到一筆合同預付款,金額為2 500萬元,作為預收賬款核算。按照適用稅法規定,該款項應計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交納所得稅。
【分析】
1.賬面價值:該預收賬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為2 500萬元。
2.計稅基礎:該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2 5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2 500萬元=0
【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不納稅的金額=2500-2500=0】
【例13-2】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該款項應在實際發出商品并去人收入時計算繳納所得稅。
【分析】
1.賬面價值:該預收賬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價值為2 500萬元。
2.計稅基礎:該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2 500萬元-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0萬元=2 500萬元
【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不納稅的金額=2500-0=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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