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
第 2 頁: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
第 3 頁: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
第 4 頁:四、暫時性差異 |
三、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除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以外,對于某些特殊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其計稅基礎的確定應遵從稅法規定,如企業合并過程中取得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視參與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兩種類型。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關資產、負債基本上維持其原賬面價值不變,合并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關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部分確認為商譽,企業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部分計入合并當期損益。
對于企業合并的稅收處理,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注意:這主要指的是吸收合并的情況,對于控股合并,大部分情況下被合并企業其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保持不變)。另外,在考慮有關企業合并是應稅合并還是免稅合并時,某些情況下還需要考慮在合并中涉及的獲取資產或股權的比例、非股權支付額的比例,具體劃分標準和條件應遵從稅法規定。
由于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企業合并的劃分標準不同,處理原則不同,某些情況下,會造成企業合并中取得的有關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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