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營業稅法
[考情分析]重點章,分值在5-10分之間。
[預備知識]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增值稅)以外的所有勞務.
2.營業稅的應稅資產是有形動產(征增值稅)以外的資產,也就是有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3.增值稅為價外稅,而營業稅為價內稅。營業稅可以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境內”的含義
1.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應稅行為的含義:
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9大類勞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保險勞務:一是指境內保險機構為境內標的物提供的保險,不包括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二是指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物所提供的保險。(簡單的說就是看標的物)
(二)納稅義務人的特殊規定
①鐵路運輸部門的納稅人:各自的管理機構
②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方承擔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注意和增值稅的規定不同:
增值稅規定:承租人和承包人: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④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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