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會計師《稅法》精華筆記:關稅
稅率
具體情況 | 適用稅率 |
原產地不明的貨物 | 普通稅率 |
進出口貨物 | 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
進口貨物到達之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 | 按裝載此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
進出口貨物補稅,退稅 | 原申報進口或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特例情況如下: |
減免稅貨物轉讓或改變成不免稅用途的 | 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
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轉內銷 | 經批準的,申報轉內銷之日的稅率 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查獲之日的稅率 |
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的 | 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 | 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的稅率 |
溢卸、誤卸貨物事后需補稅的 | 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按確定補稅當天的稅率 |
稅則歸類改變、完稅價格審定、其他工作差錯需補稅的 | 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 |
繳稅進口以后交稅的 | 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
走私補稅 | 查獲之日的稅率 |
原產地規定(了解,能力等級1)
基本采用“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該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國。
實質性加工標準是確定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以最后一個具備實質性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稅則4位歸類發生改變。(2)加工增值占新產品總值超過30%及以上的。
稅收優惠(熟悉,能力等級1)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依照關稅基本法規的規定,對列舉的課稅對象給予的減免。包括:
1. 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 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5. 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并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貨物、展覽品、施工機械、工程車輛等,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可予暫時免稅。
6. 為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為制造外銷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和包裝物材料,海關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征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征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予以退稅。
7. 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經海關審查屬實,可予免征進口關稅,但已征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8. 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經海關審查屬實,可予免征出口關稅,但已征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9. 進口貨物如有以下情形,經海關查明屬實,可酌情減免進口關稅:①在境外運輸途中或在起卸時,遭受損壞或者損失;②起卸后海關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或者損壞;③海關查驗時已經破漏、損壞或者腐爛,經證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 無代價抵償貨物。
二、特定減免:在關稅基本法外,國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發布的特定或政策性。
包括: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進口設備;特定行業或用途的減免稅政策。
三、臨時減免:針對某個納稅人、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貨物的特殊情況,特別照顧,臨時給予的減免。
完稅價格的確定
計算進口貨物關稅的完稅價格,CIF三項缺一不可。
完稅價格的構成因素 | 不計入完稅價格的因素 |
基本構成:貨價+至運抵口岸的運費+保險費 1.買方負擔、支付的中介傭金、經紀費; 2.買方負擔的包裝、容器的費用; 3.買方付出的其他經濟利益; 4.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構成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 1.向自己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和勞務費用; 2.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安裝、運輸費用; 3.進口關稅和進口海關代征的國內稅; 4.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5.境內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
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熟悉,能力等級2)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定和估定 | |
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 進口時需征稅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 | 料件申報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
內銷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 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 |
內銷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 料件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 |
出口加工區內加工企業內銷的制成品 | 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 |
保稅區內加工企業內銷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 分別以料件或制成品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制成品中含境外采購料件的,以其所含從境外購進的料件原進口時的價格估定) | |
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 | 申報內銷時的價格估定 | |
保稅區或出口加工區銷往區外、保稅庫出庫內銷的進口貨物(不含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 海關審定的價格(含區內、庫內發生的倉儲、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 |
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海關審定的境外修理費、料件費估定價格 | |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 | 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價格 | |
暫時進境的貨物 | 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 | |
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關審定的租金 |
留購的租賃貨物 | 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 | |
承租人一次性繳納稅款 | 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 | |
留購進口貨樣 | 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 | |
予以補稅的免稅貨物 | 原進口時價格扣除折舊 | |
其他方式進口貨物 | 按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 |
監管年限5*12(申請補稅時已使用月份)
完稅價格中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掌握,能力等級3)
進出口運載或成交方式 | 運費的確定 | 保險費的確定 | |
一般方式進口 | 海運進口 | 運抵境內的卸貨口岸 | |
陸運進口 | 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 ||
空運進口 | 進入境內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 ||
無法確定實際運保費 | 同期同行業運費率 | 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 | |
其他方式進口 | 郵運進口 | 郵費 | |
境外邊境口岸成交的鐵路公路進口貨物 | 貨價的1% | ||
自駕進口的運輸工具 | 無運費 | ||
出口貨物 | 最多算至離境口岸 |
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了解,能力等級1)
非貿易性進口物品的計稅,是將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合并征收,簡稱“行郵稅”, 完稅價格參照該物品境外正常零售平均價格確定。納稅人應在海關放行該物品前繳清稅款。稅率分為50%、20%、10%三個檔次。
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級2)
1.關稅的申報,進口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關稅的繳納應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因不可抗力或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征收。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滯納天數
3.關稅退還指海關將實際征收多于應當征收(溢征關稅)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行政行為。溢征關稅海關發現應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申請時限為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①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②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形,經海關審查認可的。③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將其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4.關稅的補征和追征,是指海關在納稅義務人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后,發現實際征收稅額少于應征稅額時,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所差稅款的規定。補征和追征,責任不同、時限不同。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自納稅之日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補征 |
追征 | 海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延長至5年;偷、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關稅繳納在征管方面不適用于《征管法》,與國內其他稅不同。
5.針對納稅爭議,納稅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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