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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王某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或者以《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以牛(動產)設定抵押,張某和王某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趙某的質權未設立。根據規定,動產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設立。當事人創設不轉移占有的動產質押不能產生物權效力。在本題中,張某和趙某約定不轉移牛的占有,趙某的質權未設立。
(3)對牛的拍賣價款,首先清償李某1萬元,然后清償王某、高某各0.75萬元。趙某的質權并未設立,故趙某不能就牛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規定,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數個抵押權,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在本題中,李某的抵押權已經登記,但王某、高某的抵押權并未登記,所以優先清償李某的1萬元,剩余的1.5萬元,王某和高某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各分得0.75萬元。
(4)對古董的拍賣價款,首先清償鄧某的2萬元,剩余的0.5萬元清償閆某。根據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在本題中,鄧某的抵押權已經登記,屬于法定登記的抵押權,先于質權人閆某受償。
(5)對房子的拍賣價款黃某和郭某分別獲得8萬元。根據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在本題中,黃某和郭某均在同一天登記,順序相同,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案例2答案】
(1)如果乙對外轉讓自己的份額,不需要經過甲的同意。根據規定,按份共有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共有份額,無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將份額出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本題中,甲、乙按份共有該電腦,乙有權將自己的份額轉讓,不需要經過甲的同意。
(2)如果甲將該電腦賣給第三人丁,不需要經過乙的同意。根據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乙雙方對電腦的處分沒有約定,甲占有該電腦70%的份額,符合2/3以上的規定,所以不必經乙的同意,就可以將該電腦賣給第三人丁。
(3)如果乙未經甲的同意將該電腦以市價賣給善意第三人丁,并且將電腦交付給丁,丁能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根據規定,一個或幾個共有人未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其處分行為應當作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處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制度規定的,第三人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在本題中,乙將該電腦以市價賣給善意第三人丁,并且將電腦交付給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丁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電腦的所有權。
(4)對丙電腦維修部的500元維修費,甲、乙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因共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在本題中,丙電腦維修部不知道甲、乙之間為按份共有,故甲、乙應承擔連帶責任。
(5)若甲、乙不支付維修費,丙電腦維修部有權留置該電腦。根據規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6)2012年4月15日,丙電腦維修部不能將電腦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規定,債權人在其債權沒有得到清償時,有權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并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該履行期限應當為2個月以上。債務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債務時,留置權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在本題中,丙維修部給甲、乙的確定的履行期限不符合規定,2012年4月15日尚不能將電腦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就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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