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軍轉組〔2013〕1號)
各地級以上市(含佛山市順德區)軍轉安置工作小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部),省直及中央駐粵單位,廣東省軍區轉業辦:
為進一步完善《廣東省軍轉干部考試安置辦法》,經研究,現對該辦法第三條“考核加分”、第四條“錄取”的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考核加分”的內容修改為:
(一)組織管理。考核由省軍區轉業辦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由省軍區轉業辦審核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送省軍轉辦審定。
(二)考核項目。考核項目包括職級評分、獎勵、地區和崗位。
(三)考核評分。采取以檔案材料為依據,主要對軍轉干部服役期間的表現和貢獻等進行量化評分,累計評分最高不超過20分。考核項目評分的計算時間截止批準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1.職級評分。包括職級基礎分和超期任職分兩部分。職級基礎評分:任排級1分,任副連級2分,任正連級3分,任副營級4分,任正營級5分。超期任職評分:任正營級超過3年,每增加1年得2.5分;任副營級超過3年,每增加1年得2分;任正連級超過3年,每增加1年得1.5分;任副連級超過3年,每增加1年得1分;任正排級超過3年,每增加1年得0.5分。超期任職的評分職級為轉業移交的職級,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獎勵評分。榮立三等功首次得1分,每增加1個加0.5分。
3.地區和崗位評分。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工作每一年得0.5分,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的范圍,執行國轉聯〔20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四)考核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核組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凡考核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加分作零分處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第四條“錄取”的內容修改為:
總成績為筆試得分與考核得分之和,最高分為120分。總成績公布后,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根據參加考試考核軍轉干部報考職位的人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滿額為止。其中,對曾受處分的是否錄取,由接收單位研究確定。如不予錄取的,仍按總成績排序依次錄取下一名。未被錄取的,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指令性分配安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執行。
廣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