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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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關政策看,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如果一個孩子實在沒有人能夠擔任監護人,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成為監護人;2010年國辦《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更是明確,“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薄斑@就說明,棄嬰應該由國家監護,而且根據相關政策,中央也有專項經費保障!睆埼木暾f。
蘭考縣民政局解釋當地棄嬰未進入國家監護,一是當地沒有兒童福利機構;二是民政部門沒有強制執法權!凹词褂袃和@麢C構,棄嬰也不一定能進入國家監護!睆埼木暾J為,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幾乎沒有對棄嬰的發現機制,可能導致一是很多棄嬰不能及時進入政府視野;二是福利機構接收孩子后對孩子的后續安置面臨法律風險。而棄嬰問題追溯到源頭上則暴露出基礎福利制度的缺乏。“由于對未成年人醫療保障水平過低,導致一些家庭陷入撫養困境,從而發生遺棄行為。”
張文娟表示:“對于包括孤、殘、棄兒童在內的困境兒童保障,家庭、社會、政府都有責任,而目前最應該強化的是政府責任。社會的角色很重要,但其作用有限,可持續性也弱,袁厲害的經歷佐證了這一觀點。因此,解決孤殘棄兒童問題需要政府責任的到位,主要的途徑則是通過完善兒童福利制度,出臺兒童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