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間最低消費××元”、“禁止自帶酒水”等霸王條款將不能再用了。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并要求企業在一個月內自查自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門將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根據該“辦法”,最高可罰3萬元。 對此,一些餐飲業內人士稱,物價部門規定餐飲業的價格全面放開,那么工商部門不應再出規定。
關于賓館飯店設置“最低消費”等不合理的規定,被質疑甚至打官司維權已不是一起兩起事件,但長久以來,這些現象不但沒有被有效治理,而且還有蔓延之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除了經營者、社會人士,甚至連很多的工商、價格等執法部門也認為,“最低消費”等是市場自由行為,在物價放開的情況下“管理無據”。
毋庸置疑,市場經濟條件下,大部分商品價格已經放開,經營者具有自主定價的權力,工商、物價等市場監管部門,無權也不會再直接干預市場具體經營行為,如商品價格的制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管部門就此撒手不管,相反監督部門從具體定價等經營事務退出后,著重點放在了市場規則的制定和維護上。
在賓館飯店設定的“最低消費”、消毒費、筷子費等格式行為中,不管消費者需不需要、能不能夠、愿不愿意消費,經營者都以自己事先固定的“定制”合同,要求消費者必須達到一定的消費金額,或額外付費,否則就強制按最低金額等收費,涉嫌違背違反公平、自愿、平等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最低價格、額外價格,即相對的高價。
經營者通過設置“最低消費”等條款,使自己能夠事實上最大限度的獲利,即建立在消費者利益受損基礎之上的不正當“暴利”。因此,無論從主觀意愿、實施過程還是最后結果看,經營者的“最低消費”等條款,都符合牟取暴利、霸王條款的有關界定和規定,理應受到限制和制止。
換句話說,認定商家“最低消費”等規定違法(規),與價格放開并不矛盾,它是在制定和維護市場經營規則,并不影響市場經營者具體商品的定價權,是對價格放開后法律空白的及時有效補充和完善,是法律賦予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北京工商對餐飲經營者“最低消費”、“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格式行為予以霸王條款認定,是在協同有關部門積極履職、促進餐飲市場健康發展的表現。
何況,“最低消費”讓消費者在不需要或不能夠消費一定數量和金額的食物時,仍不得不消費超量的食物飲品等,毫無疑問是一種浪費。因此,無論從法律的規定還是反對浪費而言,工商、物價部門都有責任對相關賓館飯店的“最低消費”等要求予以制止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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