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 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干部行為規范 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 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是《暫行規定》主要內容的摘選:
(一)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1.問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①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② 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 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③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 責范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 失或者惡劣影響的;④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 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⑤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⑥違反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⑦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 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2.問責的方式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弓I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3.問責的適用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①干擾、阻礙 問責調查的;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③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④黨內法規和國家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①主動采取 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②積極配合問責調査,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 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 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弓丨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 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征求上一級 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二)實行問責的程序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 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①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 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 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②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黨 政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査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 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③問責決定機關可以根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提 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④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 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問責決定機關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 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 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 接作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政領導干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 集體討論決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干部問責 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 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 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對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 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 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 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問 責的黨政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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