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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問題的探索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始終把改善群眾居住條件作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和房地產業發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城市住宅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城 市居民住房條件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
一、我國“保障性住房”問題的現狀
經濟適用住房在建設和管理中問題不斷:開發計劃不落實,土地供應難以保證;供應對象模糊,審核 不嚴;有些城市供應規模偏小,造成供不應求現象;建設標準偏大,初期開發建設的房屋面積過大;開發 商利潤難于控制,某些商品房為規避土地出讓金而違規轉為經濟適用住房等。有的城市中,經濟適用房 被開發商變相高價出售,造成經濟適用房不“經濟”,國家給中低收入購房者的提供的福利被開發商占為 己有,牟取暴利。
廉租房實物和貨幣來源不暢;租房的資格、租金標準難以確定;保障方式不完善、監督體系不嚴格以 及地區間進展不平衡等。
二、我國“保障性住房”問題的原因
問題的關鍵在于與住房市場化進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經濟適用房、廉 租房在一些城市成為“花瓶”和“點綴”,覆蓋面與現實需要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一是城市政府對保 障性住房的建設缺乏應有的態度和決心。二是公共財政對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不足。三是經濟適用房的 準入標準過于簡單,出現了騙購、轉讓獲利等現象,使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置疑。
三、我國“保障性住房”問題的對策
一是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時,應明確區分“保障性住房”與“房地產市場”。我國發展住房應遵循“保障 +市場”的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而商品房市場由市場機制來進行資源配置,政府通過 制定政策來進行宏觀調控。
二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體系中應發揮主體地位。公共住房的運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由政府作為 主體設立專業管理機構來負責。一方面,政府應將保障性住房的投入納入財政預算,這是建立住房保障體 系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政府應切實加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用地的土地有效供應,發揮好稅收和信貸政策調節作用,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
三是在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體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同時,加強監督管理。公共住房 的保障對象是中低收入群體,中低收入群體的劃分標準是什么,這是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的一個核心問 題,是制定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和供應計劃的基礎。同時要加強管理工作,嚴格防止政府部門和官員的 權力尋租行為,避免出現經濟適用房面積過大,出售給不符合條件的個人等現象再現。
四是嚴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處于起步階段,居住面積應以“滿足基本 住房需求”為原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設計應強調功能優先,居住面積應受到嚴格控制。
五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在不影響公積金制度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將中低收入職工納入 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讓他們在這一制度中受益。
隨著政策的不斷落實和完善,在中國越來越多的城市,住房保障將不再是個夢想,相信會有越來越 多的人群將在保障性住房中圓自己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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