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5月12日至1994年5月12日期間出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畢業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即1972年5月12日以后出生)。
其中,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由于不同警種授銜年齡及實際工作要求的不同,有如下規定:報考法檢兩院司法警察、公安機關非特警、森林公安、監獄、勞教和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2年5月12日至1994年5月12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7年5月12日至1994年5月12日期間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指網上報名之日已取得正式畢業學歷人員,2012年7月前畢業的應屆畢業生需由畢業院校出具證明)。
8、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9、根據《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中組發[2011]31號),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報考者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為2012年5 月12日以前),是指在縣及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要求報考者有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是指報考人員自報名之時服務期已滿(2012年5月12日以前)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四類人員。
曾因違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的人員、現役軍人、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除2012年7月前的應屆畢業生以外的在讀學生(含在讀未畢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