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省屬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其中招考計劃4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1.5的比例確定(有小數的四舍五入)。體檢結束后,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參加體檢、考察人員的比例見各地公告。
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
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除特警職位外,其他職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村(社區)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h、鄉兩級機關定向優秀村干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并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報考職位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不予錄用。
報考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報考省屬公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遞補規定,見當地公告。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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