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第 4 頁: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目 |
第 8 頁: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9 頁: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13 頁: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21 頁: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
第 24 頁: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
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
(一)代扣代繳方式
1.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2.代扣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所扣繳稅款的2%手續費。
(二)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自行申報的納稅期限:一般都是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的幾個具體規定:
(1)工資、薪金所得:對特定行業(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的納稅人,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自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全年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繳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納稅期限。對年終一次性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對在1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內預繳稅款,年終后3個月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4)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及轉讓、偶然所得等的納稅期限,實行按次計征,并在次月7日內預繳稅款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5)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6)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納稅申報。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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